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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6
灵林字〔2017〕34号
关于转发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林业站:
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灵政发〔2017〕22号)文件精神,我县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新增“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2项。现将灵政发〔2017〕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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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