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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6
灵林字〔2017〕35号
关于授权政务服务窗口的通知
局各股(办)、下属事业单位,森林公安局:
根据县审改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结果,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所调整,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现对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进行重新授权,特发此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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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授权书
授予宁开平同志为我单位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授予服务窗口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的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等权利。并对授权项目具体明确如下:
一、授予本单位首席代表对以下审批事项具有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和应诉代理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5、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6、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7、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9、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1、木材运输证核发;
1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4、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5、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二、授予本单位首席代表对以下审批事项具有审批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5、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6、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7、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9、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1、木材运输证核发;
1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4、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5、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三、授予本单位首席代表对以下有制证事项具有制证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3、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5、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6、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7、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9、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1、木材运输证核发;
1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4、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5、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四、授予本单位首席代表对以下公共服务事项具有审批权、制证权、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和应诉代理权。
1、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2、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本次首席代表授权有效期限从2017年12月6日开始。
若上级取消已授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发生政策性调整,或我单位变更法人、首席代表、授权范围或项目改变等,我单位将及时上报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整好授权事项。此授权书一经授出,在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修改、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不要求进驻单位作出调整时,本单位承诺不做任何修改。
授权单位(章) 被授权窗口(章)
法人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