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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3
灵林函〔2017〕33号
关于灵山县旧州镇那朴岭石场等6个
采石场涉及林地相关问题的复函
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贵局转来《关于灵山县旧州镇那朴岭石场等6个采石场涉及林地相关问题的函》(灵国土资函〔2017〕224号)文件已收悉。我局根据《灵山县林地变更调查(2016年)》成果数据库查询,现就灵山县旧州镇那朴岭石场等6个采石场涉及林地的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1、灵山县旧州镇那朴岭石场矿区范围涉及占用林地;
2、灵山县丰塘镇圭壁石场矿区范围涉及占用林地;
3、灵山县武利镇长山冈石场矿区范围涉及占用林地;
4、灵山县新圩镇容家马吊须石场矿区范围涉及占用林地,有部分已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灵山县旧州镇北晨石场矿区范围不涉及占用林地;
6、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奎手椅岭石场矿区范围涉及占用林地。
以上涉及占用林地的采石场,涉及占用林地的性质、地类和面积具体以现场核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议工程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占用林地的,须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如需要采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采伐林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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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