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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3
灵林函〔2017〕34号
关于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卫浴产业标准
厂房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复函
灵山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贵单位转来《关于要求确认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卫浴产业标准厂房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函》(灵工管函〔2017〕41号)文件已收悉。我局根据《灵山县林地变更调查(2016年)》成果数据库查询,灵山县陆屋临港产业园卫浴产业标准厂房项目选址不在林业用地范围内,无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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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