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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灵林函〔2017〕35号
日博365注册关于对南流江支流 (灵山武利段 )沿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征收方案意见的复函
县政府办:
贵办转来武利镇政府《关于南流江支流 (灵山武利段 )沿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用地征收方案的请示》已收悉。经我局核查,项目建设选址不是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沿途没有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项目建设对我县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议工程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占用林地的,须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如需要采伐林木的,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采伐林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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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